(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崔耀岐与崔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99号原告崔耀歧,男。被告崔洪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耀歧诉被告崔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耀歧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耀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耀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崔耀歧负担。审判长 苏小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