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白玉洁与浙江展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展博纺织有限公司,白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7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展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光明。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玉洁。再审申请人浙江展博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展博纺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玉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展博纺织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白玉洁跳槽是其离职的真正原因,原判认定系因展博纺织公司行使处罚权导致白玉洁离职,与事实不符;2.展博纺织公司对白玉洁行使处罚权的行为合法合理,故即使白玉洁是因为展博纺织公司行使处罚权而离职,亦无权要求展博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展博纺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展博纺织公司以通告形式开除白玉洁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展博纺织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出具通告,载明:“鉴于5月5日晚上,白玉洁不服从车间管理,严重影响车间秩序,打架闹事,情节恶劣,违反厂纪厂规第6条,厂部决定,扣除一个月工资,予以开除。”而展博纺织公司《车间管理制度》第6条规定:“组织、煽动罢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者,予以解雇,扣除一个月工资。”现展博纺织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车间管理制度》已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白玉洁公示或告知,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白玉洁实施了“组织、煽动罢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之行为,故展博纺织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原判据此认定展博纺织公司开除白玉洁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展博纺织公司提出白玉洁离职的真正原因是其意欲跳槽,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亦与案涉通告内容不符,故展博纺织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展博纺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展博纺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叶捷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