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友财与被执行人柯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友财,柯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635号申请执行人柯友财,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柯若芳,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柯友财与被执行人柯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7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但没有相关记录,查询银行存款并扣划23577.58元,到晋江市东石镇劳务站了解被执行人所开办的晋江嘉煌电镀有限公司情况,经询问得知该公司已倒闭,并拖欠工人工资。鉴于目前尚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柯若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