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5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潘爱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郑金永,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任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