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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5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潘爱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郑金永,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任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