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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强龙龙与延安中通吉速递有限公司子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龙龙,延安中通吉速递有限公司子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强龙龙,男,汉族。被告延安中通吉速递有限公司子长分公司。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镇齐家湾兰花花KTV后院。法定代表人徐彩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荣,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参加庭审、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强龙龙诉被告延安中通吉速递有限公司子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强龙龙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龙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强龙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