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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梅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474号原告:梅某,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束庆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某,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梅某承担。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施媛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