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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楚辉与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不服不予受理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楚辉,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268号原告:夏楚辉,住揭阳市蓝城区。被告: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立文,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涂四益,广东同益律师事务律师。原告夏楚辉诉被告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楚辉,被告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捷、涂四益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夏楚辉于2015年9月6日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其声称维权策略改变,故自愿撤回本次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楚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夏楚辉负担。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人民陪审员  王香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芷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