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姚绪兵、张南枫、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姚绪兵,张南枫,王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宝鸡市大庆路66号。负责人李全会,任主任。被执行人姚绪兵,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5日,住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路56号宿办楼2层8号,证件号码610323197112250052。被执行人张南枫,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3日,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路3号3号楼1号,证件号码610302197106134571。被执行人王薇,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2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烟厂南院8号楼2单元4楼西户,证件号码610321198410121867。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姚绪兵、张南枫、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姚绪兵、张南枫、王薇连带向申请人清偿贷款本息43012.66元,承担诉讼费437.5元及执行费552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南枫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43012.66元,并承担诉讼费437.5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