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彩红与常熟市通达针纺织���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红,常熟市通达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周彩红。被执行人常熟市通达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常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萌。申请执行人周彩���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通达针纺织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2)第574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常熟市通达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彩红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工资款4102.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02.6元。本案在执行中执行到位1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2)第57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雨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