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天津街。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春香,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5年9月1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