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梦雪与王培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雪,王培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32号原告:李梦雪,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虎,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负责人:刘露泽,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雪与被告王培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培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雪撤回对被告王培虎的起诉。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秋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