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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恒生南苑3-301室。法定代表人蒋桂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强(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应松(特别授权),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张建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洁物业公司)诉被告张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洁物业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洁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美洁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洁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