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义诉被告杨梅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义,杨梅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张明义,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杨梅生,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义诉被告杨梅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义负担。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勋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