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晓华、刘冬梅与王冬、穆花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上诉人(原审被告)穆花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梅。原审被告王元成。原审被告周芹。上诉人王冬、穆花莲因与被上诉人徐晓华、刘冬梅以及原审被告王元成、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院依据上诉人王冬、穆花莲提供的地址,于2015年8月6日以法院邮寄方式向其发出开庭传票等材料,通知其于2015年9月9日下午15:30到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该邮件于2015年8月7日由本人签收。上诉人王冬、穆花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冬、穆花莲负担。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书悦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