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少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登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少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登山,男,24岁(1991年2月10日出生);2015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未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登山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登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王登山于2015年7月3日凌晨4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下元市场绿洲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和王×1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李×的联想牌乐檬(k3note型)手机和被害人王×1的魅族牌(note32G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牌乐檬(k3note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95元,被盗的魅族牌(note32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78元。后被告人王登山将上述两部手机予以销赃。二、被告人王登山于2015年7月3日6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金蟾宫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孟×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孟×的苹果牌5S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67元。后被告人王登山将该手机予以销赃。被告人王登山于2015年7月3日17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登山犯盗窃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登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登山在北京市怀柔区下元市场绿洲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和王×1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李×的联想牌乐檬(k3note型)手机和被害人王×1的魅族牌(note32G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牌乐檬(k3note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95元,被盗的魅族牌(note32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78元。后被告人王登山将上述两部手机予以销赃。二、2015年7月3日6时许,被告人王登山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金蟾宫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孟×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孟×的苹果牌5S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67元。后被告人王登山将该手机予以销赃。2015年7月3日17时,被告人王登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登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登山的供述,被害人李×、王×1、孟×的陈述,证人王×2的证言,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15)第241号、第251号、第252号关于涉案财产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检查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登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登山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登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登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登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登山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七百九十五元,退赔被害人王×1人民币九百七十八元,退赔被害人孟×人民币三千二百六十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伟群人民陪审员 李世国人民陪审员 吴淑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