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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德利达电路板有限公司、候火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26号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德利达电路板有限公司。被告候火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德利达电路板有限公司、候火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候火团的起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候火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俊鑫书 记 员 王子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