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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杰、孙二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杰,孙二园,杨春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金初字第210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长青,该社员工。被告张世杰,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孙二园,女,汉族,1992年4月4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杨春霞,女,回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世杰、孙二园、杨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三被告地址不详,被告不明确,致使本院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原告交纳的诉讼费1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翟力平审判员  苏 伟陪审员  冀振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