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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与镇江鸿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诉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街道。法定代表人许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镇江鸿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下列集装箱货柜,具体货柜柜号为:TEMU2478524、TGHU3119346、GLHU3594021、GLDU3716324、TGHU3701932、TGHU1937111、GLDU3328416、WSDU2109264、GESU3103780、TGHU1663561,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如下集装箱货柜,具体货柜柜号为:TEMU2478524、TGHU3119346、GLHU3594021、GLDU3716324、TGHU3701932、TGHU1937111、GLDU3328416、WSDU2109264、GESU3103780、TGHU1663561。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