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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西山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西山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河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西山东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