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巩瑞鲁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瑞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巩瑞鲁,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福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瑞鲁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公司已支付了赔偿款,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