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与朱留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朱留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振兴路98号。法定代表人申秀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留现,男,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留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16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认定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提供的2014年3月14日签订的保险单和投保单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