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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毅龙与黄杰平、张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毅龙,黄杰平,张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779号原告林毅龙,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杰平,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张锦江,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毅龙与被告黄杰平、张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健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毅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杰平、张锦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毅龙诉称:2013年5月20日,被告黄杰平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8000元,出具由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730天,即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利息约定为月利率2%。被告张锦江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在借条的担保栏亲笔签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6月,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却遭到两被告拒绝。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黄杰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张锦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杰平、张锦江未作书面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张,经法庭审核,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杰平、张锦江与原告林毅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杰平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和法庭陈述可以证实,应予认定;原告主张偿还借款8000元及自借款之日即2013年5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的意见,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被告张锦江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原告林毅龙主张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支持。被告黄杰平、张锦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杰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毅龙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锦江对被告黄杰平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杰平、张锦江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黄杰平、张锦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健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