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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霍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丛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丽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霍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霍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学英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苑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