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霍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丛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丽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霍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霍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学英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苑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