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杰与李景山、李永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李景山,李永芹,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朱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景山,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芹,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杰与被执行人李景山、李永芹、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永芹在利津县××实验学校工资收入30万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乔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