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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焕英与杨美萍、翁玉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美萍,周焕英,翁玉燕,吴健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美萍。委托代理人吴炳宣,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美霞,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焕英。委托代理人刘艳华,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庆跃,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玉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健达。上诉人杨美萍因与被上诉人周焕英、翁玉燕、吴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周焕英原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周焕英承担。2015年8月20日,上诉人杨美萍向本院提出放弃部分上诉请求,后又于2015年9月10日以欲与对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美萍自愿放弃部分上诉,并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美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美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代理审判员  陈 琼代理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悦明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