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程培岭、程培光等与刘方方、苗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培岭,程培光,刘方方,苗建国,郭金峰,李新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8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培岭,曾用名程培领,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培光,曾用名程春光,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方方,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建国,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峰,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殿法、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培岭、程培光、刘方方、苗建国、郭金峰与被上诉人李新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程培岭、程培光、刘方方没有交纳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培岭、程培光、刘方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赵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