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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陈苗军与申素君、付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苗军,申素君,付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陈苗军。被执行人申素君。被执行人付学功。陈苗军与申素君、付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793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452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素君、付学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苗军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申素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