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83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10日14时开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