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商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尧兵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尧兵,范美霞,张宏宇,胡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758号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花木大世界B栋227号。法定代表人江尧兵。被告江尧兵,居民,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范美霞,居民。被告张宏宇,居民。被告胡冬,居民。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尧兵、范美霞、张宏宇、胡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家亮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尧兵、范美霞、张宏宇、胡冬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尧兵、范美霞、张宏宇、胡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6元,减半收取9073元,由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廉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