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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执裁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百中执裁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城**组团**楼。法定代表人何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兴国,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金胜,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百色新山铝业示范园区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文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0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01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岑 泗审判员 黄爽利审判员 牙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班臻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