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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洪明与方建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985号原告:王洪明。被告:方建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明与被告方建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王洪明负担。审判长韩志昭审判员李健审判员李其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乔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