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海堂与蔡国锋、张继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堂,蔡国锋,张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堂,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镇平房村。被执行人蔡国锋,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曲家村。被执行人张继民,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栾家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堂与被执行人蔡国锋、张继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