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张某某,1986年生,女,彝族,住个旧市。被告孔某某,1983年生,男,彝族,住石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