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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28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某某、张某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62274元,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判决书确定的所欠款项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王有恒把杜某某的个人财产予以返还,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