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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水强与郑宏富、袁惠英、冯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水强,郑宏富,袁惠英,冯裕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潘水强,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委托代理人赵飞燕,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文坚,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宏富,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袁惠英,女,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现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冯裕中,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了原告潘水强诉被告郑宏富、袁惠英、冯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