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水强与郑宏富、袁惠英、冯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水强,郑宏富,袁惠英,冯裕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潘水强,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委托代理人赵飞燕,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文坚,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宏富,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袁惠英,女,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现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冯裕中,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了原告潘水强诉被告郑宏富、袁惠英、冯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