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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仲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相丽与柴田浩男、张萍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相丽,柴田浩,张萍,王成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仲保字第1264号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相丽。被申请人柴田浩男,成年,日本国籍。被申请人张萍。被申请人王成翠。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相丽与被申请人柴田浩男、张萍、王成翠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9月10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仲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张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89号A号楼2单元XXX室的房产;三、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