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14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文立,;。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海峰、被告杜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文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杜某乙。孩子自出生到现在一直都是原告抚养。婚后夫妻因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经常无端吵架,被告对原告一直隐瞒患有××情,欺骗婚姻,存在过错,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自2010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已5年之久。2014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无丝毫改变,分居延续。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15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位于花果山大道晨光路2号连云港职业技术学校晨光苑小区(下称晨光苑小区)的共同房产。原告婚后一直住在海州区杏昙花园(即原告住址处),该房没有产权证。被告的父亲借原告2万元。被告的个人工资卡有存款,要求予以分割。原告在房地产中介工作,月收入4000元。被告杜某甲辩称,因为母亲去世,给被告带来一点压力和影响,被告是有一点忧郁,属神经衰弱,但没有患有××。分居是事实。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不存在谁欺骗谁的事实,现同意离婚。原告工作不固定,被告的条件比原告好,对孩子的前途有好处,被告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原告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被告每个月稳定的收入是4600元。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的2万元债务没有借条。另外,原告目前居住的602室房屋,是被告婚前财产。晨光苑小区,该房屋刚刚竣工,暂时没有产权证,这个房子是职业技术学院的的福利分房,因当时我们没有钱交,都是我父亲一手操办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杜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现已近五年。原告曾于2014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改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一直主要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原告现居住的位于海州区绿园南路29-10号楼四单元602室的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再查明,原告住房公积金为28266.69元,被告的住房公积金为114491.05元。被告的月收入为46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海民初字第01695号判决书及部分庭审笔录、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已近五年,现均同意离婚。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女杜某乙由于之前一直主要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决定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原、被告的公积金差额为86224.36元(114491.05-28266.69),其一半43112.18元被告应补偿给原告。对于原告诉称的被告隐瞒病情患有××,欺骗婚姻,存在过错的主张,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也予以否认,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分割晨光苑小区的房屋、被告有存款、借款2万元问题,由于双方对其争议较大,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暂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杜某乙抚养费1200元,直至杜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43112.18元。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当承担部分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