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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维君与胡美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君,胡美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920号原告李维君,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胡美华,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田仁贵,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君诉被告胡美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维君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李维君承担。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