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金和与自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和,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自贡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行初字第4号原告陈金和,男,1973年出生,汉族。被告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4号。法定代表人黄麟,区长。委托代理人黄莉萍。委托代理人毛坚毅。被告自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443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湘,市长。委托代理人邓恩泽。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本院审理原告陈金和诉被告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及被告自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陈金和以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金和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金和负担。审判长 赵月维审判员 谭爱华审判员 徐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