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福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福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信宜市步行街H栋16号。法定代表人:张超润,系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余德芳,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甘福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福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