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薄彦学与孟庆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薄彦学(身份证号232102197308150912),男,1973年8月15日出,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大街160-1号1-5栋2单元3楼1门。被执行人孟庆会(身份证号230122195306010316),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一委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薄彦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庆会仅有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6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