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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程新记申请执行程坤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436号申请执行人程新记,男,生于1946年10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程庄村*组。被执行人程坤领,男,生于1944年7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张西村*组。申请人程新记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程坤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2015)禹执字第1436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程坤领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坤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坤领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