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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晏超、高阳公证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晏超,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李晏超,男,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高杨,女,住址:吉林省德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701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李晏超、高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晏超、高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晏超、高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晏超购买的,长春市炜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经开区洋浦大街4323号,项目名称:佳泰帝景城(一期)1至7、地下幢4单元1215号房,丘(地)号:5-78/2-48,合同编号:0000000000576067,建筑面积:9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