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5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淑兰与孙燕军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250号原告陈淑兰诉被告孙燕军、李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许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