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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大龙与被执行人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大龙,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牟大龙,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牟大龙与被执行人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建国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牟大龙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月提取了被执行人王建国的工资款,被执行人再无可共执行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