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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行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郭文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文杰,男,1939年7月18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郭文杰请求判决确认泉州市教育局受理其行政复议和申诉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行政违法及泉州市教育局确认晋教人字(93)03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诉讼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即原审起诉人郭文杰被其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存在着其与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内部人事处理的行政行为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原审对上诉人郭文杰提起本案行政行诉讼不予立案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文杰的上诉理由未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陈美雅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