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航与赵辛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赵辛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航,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风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辛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航与被告赵辛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航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张航负担。审判员 田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