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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航与赵辛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赵辛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航,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风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辛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航与被告赵辛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航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张航负担。审判员  田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