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丽平诉王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马丽平,女,31岁。被告王戈,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平与被告王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丽平承担。审判员 张振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