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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丽平诉王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马丽平,女,31岁。被告王戈,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平与被告王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丽平承担。审判员  张振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