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梅、李伟等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梅,李伟,许刚,陈少立,肖传明,亓飞,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莱芜市复兴矿业有限公司,李义生,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梅,莱芜市莱城区畜牧局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伟,莱芜市莱城区人社局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刚,莱芜市人事考试中心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少立,莱芜市人社局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传明,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亓飞,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长勺北路北首市医院对过。负责人赵鹏,行长。原审被告莱芜市复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北埠民营经济实验区。法定代表人李义生,经理。原审被告李义生。原审被告刘凤,无业,与李义生系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刘梅、李伟、许刚、陈少立、肖传明、亓飞与被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原审被告莱芜市复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矿业公司”)、李义生、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莱中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梅、李伟、许刚、陈少立、肖传明、亓飞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二审判决后申请人提供刘桂宾(彬)的录音资料,与其他证据证实涉案50万元借款实际用途是归还邹波,被申请人是明知的,被申请人与借款人将借款用途写为购买原材料是为规避贷款规则的规定,并未告知申请人实际用途,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人应免责。2、申请人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审关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对借款的实际用途知情并配合运作、与复兴矿业公司串通骗取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据不足的认定是不正确的。涉案借款80万元、50万元属于借新还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对借款的实际用途是知情并主导运作的,被申请人与复兴矿业串通骗取申请人提供担保。3、申请人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在本案中与涉案借款有关的借款合同、借款申请、审批等资料、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人处的交易明细、交易凭证、监控录像等资料均由被申请人保管,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审法院未依法调取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与复兴矿业隐瞒借款实际用途,串通骗取再审申请人提供担保,再审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请求:(1)撤销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原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再审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与原审被告复兴矿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约定,复兴矿业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被申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计收罚息。保证合同与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中均约定,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并保证借款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用途一致。保证人均在保证合同中签字。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刘桂宾(彬)等人的录音资料中没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关于明知涉案两笔借款的实际用途为偿还旧贷的相关陈述,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对复兴矿业公司借款的实际用途知情并配合运作,且录音资料在二审中均已质证,不属于新证据。根据涉案保证合同或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的约定,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并保证借款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用途一致,保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担保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条款和本人签字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再审申请人提供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与借款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原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依法认定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梅、李伟、许刚、陈少立、肖传明、亓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学博审判员 李敬迎审判员 秦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