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云某与兰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云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路某小区某号。被执行人兰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某号。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街某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云海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兰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4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2015年6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荷花园一期4号楼4单元501室,面积69.93,柴房7.35平方米一套,并于2015年6月18日给城固县房产管理局发了(2015)城执字第000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局已签收。申请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索取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的由兰某、王某某偿还云某借款之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 晓 微信公众号“”